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828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4160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主管機關: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二、指標價值:係指發行人依據標的指數之漲跌幅度、應計收益及投資人應付費用等,計算而得之指數投資證券價值。
    3. 三、國內成分指數投資證券:係指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成分全部為國內標的之指數投資證券。
    4. 四、國外成分指數投資證券:係指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標的之指數投資證券。
    5. 五、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包含追蹤前二款指數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指數投資證券)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表現之指數投資證券。
    6. 六、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係指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成分為現貨、期貨、選擇權或相關指數所組成交易策略之指數投資證券。
    7. 七、最佳一檔買賣價差比率:係指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與最高買進申報價格之差額占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之比率,以「(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未成交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100%」計算之。
    8. 八、當日收盤價格與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之折溢價比率:係指該指數投資證券當日收盤價格與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之差額占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之比率,以「(收盤價格-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100%」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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