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828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41601號函) |
所有條文
-
指數投資證券之存續期間屆滿時,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申報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指數投資證券,並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之持有人名簿所載數量,返還價金。
-
前項價金依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發行人於終止櫃檯買賣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將應付款項匯撥至本中心,經本中心彙總上述款項後,即匯撥予證券商交付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