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請其因現金增資,而增發與已為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櫃檯買賣;或外國發行人以其原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與已為櫃檯買賣之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存託憑證為櫃檯買賣者,經本中心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向本中心申報發給增發外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資訊已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之證明後,公告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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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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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內有重大違反本中心重大訊息相關章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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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其交易價格變化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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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有重大違反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者。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以總括申報方式參與發行與已為櫃檯買賣之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存託憑證為櫃檯買賣者,除應無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外,並應符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條件,本中心始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公告其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