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0 000824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點、第35點及其相關附表;刪除第37點;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 4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00013679號函備查)

所有條文

  1. 應覆核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內容,並注意下列事項:
    1. (一)合併財務報告係以中文編製且以新台幣為編製單位。
    2. (二)合併財務報告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並包含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及附註等項目。但季合併財務報告得無須編製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
    3. (三)合併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4. (四)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董事會通過;但股東常會承認之最近二年度合併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致者,應取得股東常會承認之合併財務報告。
    5. (五)檢視申請公司公開說明書刊載之會計科目重大變動說明、會計師永久檔案中有關財務分析用資料及推薦證券商之評估意見等書件,就合併財務報告作個別及與同業間的綜合分析,以瞭解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等之變化趨勢及有無異常情事,並填具「財務資料綜合分析表」(附件七)。
    6. (六)合併財務報告所列之會計科目屬性質特殊(如應收、應付關係機構及個人款項、同業往來、股東往來、暫付款等),且金額鉅大者,應覆核會計師工作底稿,以瞭解其發生原因,暨有無重大異常情事。
    7. (七)主管機關函示合併財務報告應行調整或改進事項之改正情形。
    8. (八)財務報告附註應敘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若非採我國會計準則編製者,應覆核財務報告附註就二期對照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科目與我國會計原則差異情形之揭露,包括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以瞭解其查核情形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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