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0 000824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點、第35點及其相關附表;刪除第37點;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 4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00013679號函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於受理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1. (一)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擬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案
      1. 1.申請書件部份:
        1. (1)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台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件檢查表」(附件十一),逐級覆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應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2)檢查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施行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件十二)。
        3. (3)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所簽訂之存託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存託契約檢查表」(附件十三)。
        4. (4)檢查存託機構與保管機構所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附件十四)。
        5. (5)檢查公開說明書,是否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附件十五)。
        6. (6)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及工作底稿有無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檢查表」(附件十六)。
        7. (7)檢視我國律師依主管機關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並填具「法律事項審查作業檢查表」(附件十七)。
        8. (8)前( 2) 至( 7) 各項,由承辦人員審查完竣後,並應逐級覆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應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2.外國審查準則所訂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條件部分:
        1. (1)依據其櫃檯買賣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七條所訂各款櫃檯買賣條件,並填具櫃檯買賣條件審查表(附件十八),逐級覆核。
        2. (2)經經理部門審核,除經本中心退件者外,由本中心將其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俟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公告其櫃檯買賣。
        3. (3)本中心應按月將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鑒核之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 3.審查期限:本中心自受理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案日起算,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件十一至附件十八之審查,並逐級覆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延長審查期間。
      4. 4.申復
        1. (1)經本中心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得自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2. (2)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3. (3)申復案經決議如認無理由者,本中心應予退回;如認有理由者,依本條第(一)、 2、( 2)之規定將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2. (二)申請股票第二上櫃案
      1. 1.申請書部份:
        1. (1)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第二上櫃案申請書件檢查表」(附件十九),逐級覆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2)檢查股票發行計畫,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股票發行計畫檢查表」(附件二十)。
        3. (3)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其在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所簽訂之代理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代理契約檢查表」(附件二十一)。
        4. (4)檢查外國發行人與保管機構所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附件二十二)。
        5. (5)檢查公開說明書,是否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附件二十三)。
        6. (6)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及工作底稿,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施行之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檢查表」(附件二十四)。
        7. (7)檢視我國律師依主管機關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並填具「法律事項審查作業程序檢查表」(附件二十四之一)。
        8. (8)前( 2) 至( 7) 各項,由承辦人員審查完竣後,並應逐級覆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應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2.外國審查準則所訂申請股票第二上櫃案櫃檯買賣條件部分:
        1. (1)依據其櫃檯買賣申請書及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四條所訂各款櫃檯買賣條件,並填具櫃檯買賣條件審查表(附件二十五),逐級覆核。
        2. (2)經經理部門審核,除經本中心退件者外,由本中心將其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俟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公告其櫃檯買賣。
        3. (3)本中心應按月將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二上櫃契約報請主管機關鑒核之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 3.審查期限:本中心自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櫃案之日起算,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件十九至附件二十五之審查,送交逐級覆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4. 4.申復
        1. (1)經本中心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得自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2. (2)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3. (3)申復案經決議如認無理由者,本中心應予退回;如認有理由者,依本條第(二)、 2、( 2)之規定將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3. (三)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櫃檯買賣案
      1. 1.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發行債券為櫃檯買賣,於接獲主管機關函知後辦理其債券之櫃檯買賣公告。
      2. 2.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債券櫃檯買賣案
        1. (1)申請書件部分: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外國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件檢查表」(附件二十六),逐級覆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檢查債券發行計畫,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債券發行計畫檢查表」(附件二十七)。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其在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所簽訂之代理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填具「代理契約檢查表」(附件二十八)。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了以載明,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附件二十九)。前至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應逐級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2)外國審查準則所訂外國債券櫃檯買賣條件部分:依據其櫃檯買賣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外國審查準則第三十四條所訂各款櫃檯買賣條件,並填具櫃檯買賣條件審查表(附件三十),逐級複核。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櫃檯買賣條件,且逐級複核無誤者,申請發行以新台幣計價之債券櫃檯買賣,由本中心先行出具同意櫃檯買賣函,載明「以其申請發行債券案獲主管機關核准,本中心同意其所發行之債券櫃檯買賣,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卅日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債券之用。本中心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櫃檯買賣案之出具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 3.審查期限:本中心自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櫃檯買賣案日起,應於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件二十六至附件三十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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