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0 000824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4點、第35點及其相關附表;刪除第37點;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 4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00013679號函備查)

所有條文

  1. 股票第一上櫃公司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新股時,以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櫃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櫃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向本中心辦理之,本中心於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後,依外國審查準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告其上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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