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發行人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股票、員工現金認股股票及員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往來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員工紅利轉增資未繳納稅款或未於證券商開立保管劃撥帳戶者。
-
二、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海外子(分)公司之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員工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投資專戶,或發行人海外子(分)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
三、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境外子(分)公司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發行人境外子(分)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
四、發行人為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