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40 0236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增訂第25條之1條文,自104年9月21日 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國發行人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股票、員工現金認股股票及員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往來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員工紅利轉增資未繳納稅款或未於證券商開立保管劃撥帳戶者。
    2. 二、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海外子(分)公司之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員工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投資專戶,或發行人海外子(分)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3. 三、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境外子(分)公司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發行人境外子(分)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4. 四、發行人為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2. 前項員工未繳納稅款者,發行人於帳簿劃撥交付申請時,應檢附聲明書予本公司,敘明於員工繳納稅款或公司掣發扣繳憑單後,依本公司規定轉撥至其開立於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
  3. 外國發行人依法核給股票予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外國發行人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2. 二、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外國發行人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4.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員工,不含持股逾百分之十股東等內部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