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40 0236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增訂第25條之1條文,自104年9月21日 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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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EOA,處理類別1.傳檔),將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媒體格式由本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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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辦理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作業,應先將申請轉換(認股)資料影本交付本公司;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臺灣存託憑證再發行數額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數額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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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通知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