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40 0236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增訂第25條之1條文,自104年9月21日 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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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券設質明細之質權人申請質權登錄明細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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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於質權人繳回原設質實體有價證券時,應審核出質人同意之文件,於完成換發後操作「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2),應列印「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交予質權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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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權登錄明細資料異動時,發行人應將前款原開具之明細收回,憑以辦理相關事宜,並依異動後之質權登錄明細資料重新列印「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交予質權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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