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40 0236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增訂第25條之1條文,自104年9月21日 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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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簽蓋參加人原留印鑑)、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屬現金增資認股之證券所有人可認股數媒體等資料向本公司提出帳簿劃撥交付申請;另電腦媒體應將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及「登錄專戶」下之「證券所有人明細」、「代保管明細」、「現股設質明細」等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分別製作,其格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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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發行人應洽請承銷商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前項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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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辦理首次全面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無償配股或有償認股之帳簿劃撥交付作業者,所檢具第一項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應經第六條之一內部稽核人員或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向本公司申報之股務主管(以下簡稱股務主管)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