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43條之1條文,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 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票券商為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應以其或指定銀行(以下稱代理清算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並發函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開設劃撥帳戶:
    1. 一、參加人約定書【格式一】。
    2. 二、票券商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開戶約定書【格式二】。
    3. 三、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格式三】。
    4. 四、票券商/交易商印鑑卡【格式四】。
    5.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6. 六、參加單位業務聯絡人名冊【格式五】。
    7. 七、其他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前項票券商之總分支機構得分別開設劃撥帳戶或由總公司(行)統一開設單一帳戶為之。
  3. 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於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應以共同開設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方式為之,並同意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代理使用該帳戶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
參 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送存作業
  1. 票券商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送存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延長前項作業時間,票券商應依本公司之通知配合辦理。
  1. 【刪除】
  1. 票券商辦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人工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應對送存之承銷或首次買入債票形式短期票券編列批號,同一批號之短期票券面額不得超過三種。代銷如遇買方有二人以上時,送存短期票券應依買方之不同分別編列批號。如送存短期票券為特殊免稅單位曾經持有者,應依其前手免稅款金額之不同,分別編列該短期票券之批號。
    2. 二、票券商應將其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連同依「票券送存媒體檔案格式」【格式七】製作之電子媒體或其填寫之「送存實券保管銀行票券明細表」【格式八】,彌封於適當大小之紙袋內,送交實券保管銀行。前述紙袋彌封處應加蓋票券商留存本公司之印鑑。
    3. 三、票券商取得實券保管銀行交付之「送存實券保管銀行票券明細表」票券商收執聯時,即完成實券送存作業。
  2. 票券商完成前項作業後,接獲實券保管銀行通知其送存實券有疑義時,如該送存實券確為瑕疵票券者,應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格式九】,向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領回實券。
  1. 票券商辦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應發送送存指令至本系統。
    2. 二、本系統完成該批送存短期票券之登錄後,即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完成;如接獲實券保管銀行驗票失敗之通知時,即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失敗,票券商應與實券保管銀行查明原因處理後,重新發送送存指令。
  1. 票券商辦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人工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應對送存之承銷或首次買入債票形式短期票券編列批號,同一批號之短期票券面額不得超過三種。代銷如遇買方有二人以上時,送存短期票券應依買方之不同分別編列批號。如送存短期票券為特殊免稅單位曾經持有者,應依其前手免稅款金額之不同,分別編列該短期票券之批號。
    2. 二、票券商應將其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連同依「票券送存媒體檔案格式」【格式七】製作之電子媒體或其填寫之「送存實券保管銀行票券明細表」【格式八】,彌封於適當大小之紙袋內,送交實券保管銀行。前述紙袋彌封處應加蓋票券商留存本公司之印鑑。
    3. 三、票券商取得實券保管銀行交付之「送存實券保管銀行票券明細表」票券商收執聯時,即完成實券送存作業。
  2. 票券商完成前項作業後,接獲實券保管銀行通知其送存實券有疑義時,如該送存實券確為瑕疵票券者,應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格式九】,向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領回實券。
  1. 票券商買入其發行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時,應於交割日下午四時前傳真「票券商發行商業本票之到期日前註銷申請書」【格式十一】至本公司辦理票券商帳簿之票券註銷作業,並於該交割日後五個營業日內至實券保管銀行完成繳稅程序。未於繳稅截止日前完成者,本公司將函送稅務機構處理。
  2. 票券商應將前項申請書正本應寄送本公司存查,並得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券。
  1. 第30條 (質權作業)
  1. 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質權人)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十二】,輸入設定質權指令至本系統,並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設定質權作業。
    2. 二、票券商如接獲本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2. 本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設定質權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1. 票券商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他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1. 一、雙方票券商應依填具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十二之一】,輸入設定質權指令至本系統。
    2. 二、本公司接獲雙方票券商設定質權通知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3. 三、雙方票券商如接獲本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4. 四、本系統完成設定質權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
  1. 投資人及票券商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質權人)應填具「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塗銷通知書」【格式十三】或「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塗銷通知書」【格式十三之一】交付出質人,並輸入質權塗銷指令至本系統。
    2. 二、本系統完成質權塗銷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1. 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投資人短期票券所有權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質權人)應填具「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格式十四】,並輸入實行質權指令至本系統。除質權標的為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外,票券商得指定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
    2. 二、票券商應出具前款「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格式十五】,至投資人(出質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質權實行作業。
    3. 三、票券商如接獲本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4. 四、本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質權實行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1. 質權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出質票券商短期票券所有權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票券商應填具「票券商間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格式十六】,並輸入實行質權指令至本系統。
    2. 二、質權票券商應出具前款「票券商間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二聯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至本公司辦理質權實行作業。
    3. 三、本公司接獲質權票券商質權實行通知,經與前款文件比對無誤後,即辦理質權實行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比對有疑義,應通知質權票券商處理。
  1. 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質權人)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格式十七】,及「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新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指令至本系統,並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2. 二、票券商如接獲本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3. 三、本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更換質權標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2. 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票載到期日)為之。
  1. 出質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雙方票券商應依填具之「票券商間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格式十八】及「票券商間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新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指令至本系統。
    2. 二、本公司接獲雙方票券商更換質權標的交割通知後,即比對交割指令。
    3. 三、雙方票券商如接獲本系統發送之比對失敗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4. 四、本系統完成更換質權標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雙方票券商交割完成。
  2. 出質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票載到期日)為之。
  1.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票券商辦理與中央銀行間短期票券買賣,及票券商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間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買賣交割作業準用之。
  1. 票券商辦理其承銷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應買入辦理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之該批所有短期票券,並取得該短期票券發行人之「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格式十九】後始得辦理。
    2. 二、票券商發送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指令至本系統,完成兌償日之修正,本系統於修正後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
  2. 如不獲付款,本系統不為退票處理,而自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3.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且應至遲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二營業日發送指令。
  4. 第一項第一款「短期票券提前兌償同意書」應由票券商、本公司與實券保管銀行各執一份為憑。
  1. 投資人及票券商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質權塗銷者,本系統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並逕行兌償。
  2. 前項兌償之款項由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出質行)或實券保管銀行設帳列管為限制性款項,紀錄原設定事項,並依雙方設定質權時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所指定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如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質權人應至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領取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或向本公司領取未獲足額兌償證明:
    1. 一、出質人同意縱其所擔保之債務未到期,質權人仍得直接收取質權標的應受之給付,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質權人指定帳戶。
    2. 二、為質權人之票券商,以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辦理投資人買入票券商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惟如有剩餘款項,票券商得指定清算交割銀行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其指定帳戶或撥入投資人交割款項帳戶。
    3. 三、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由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留存。
  3. 質權人申請領回前項第三款指定留存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之兌償款項時,應出具「請領質權標的兌償款項申請書」【格式二十】,向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或本公司辦理領回。
  1. 票券商代理發行人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專戶款項,應檢送「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格式二十二】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影本至本公司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