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43條之1條文,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 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辦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人工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應對送存之承銷或首次買入債票形式短期票券編列批號,同一批號之短期票券面額不得超過三種。代銷如遇買方有二人以上時,送存短期票券應依買方之不同分別編列批號。如送存短期票券為特殊免稅單位曾經持有者,應依其前手免稅款金額之不同,分別編列該短期票券之批號。
    2. 二、票券商應將其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連同依「票券送存媒體檔案格式」【格式七】製作之電子媒體或其填寫之「送存實券保管銀行票券明細表」【格式八】,彌封於適當大小之紙袋內,送交實券保管銀行。前述紙袋彌封處應加蓋票券商留存本公司之印鑑。
    3. 三、票券商取得實券保管銀行交付之「送存實券保管銀行票券明細表」票券商收執聯時,即完成實券送存作業。
  2. 票券商完成前項作業後,接獲實券保管銀行通知其送存實券有疑義時,如該送存實券確為瑕疵票券者,應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格式九】,向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領回實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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