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43條之1條文,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 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商(質權人)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格式十七】,及「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新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指令至本系統,並至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2. 二、票券商如接獲本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3. 三、本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更換質權標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2. 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票載到期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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