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8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43條之1條文,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 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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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投資人短期票券所有權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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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券商(質權人)應填具「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格式十四】,並輸入實行質權指令至本系統。除質權標的為投資人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外,票券商得指定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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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券商應出具前款「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格式十五】,至投資人(出質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質權實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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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券商如接獲本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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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並完成質權實行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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