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21336號函修正發布第43條之1條文,並自104年8月31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4年8月2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40035721號函、中華民國10 4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020304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票券商買入其發行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時,應於交割日下午四時前傳真「票券商發行商業本票之到期日前註銷申請書」【格式十一】至本公司辦理票券商帳簿之票券註銷作業,並於該交割日後五個營業日內至實券保管銀行完成繳稅程序。未於繳稅截止日前完成者,本公司將函送稅務機構處理。
  2. 票券商應將前項申請書正本應寄送本公司存查,並得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領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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