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00 19648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7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19條、第 21條至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之時間,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1. 一、於開始認股或暫停認股日前四個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開始認股期間、認股價格或比例、暫停認股期間通知本公司。
    2. 二、於調整認股價格或比例前,將調整後認股價格或比例通知本公司。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第十一條第二款可認股數等資料,俟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經持有人繳足股款並與本公司通知可認股數等資料複核後,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1. 一、以電腦連線通知本公司,確認持有人認股股數與本公司計算股數相符。
    2. 二、持有人認股股數與本公司計算可認股數等資料不符者,應於本公司通知可認股數資料上註明實認股數加蓋校正章後並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3. 三、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將可認股數資料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認股後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登錄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發行數額,並將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4. 四、發行人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認股作業以庫藏股票交付者,應依前款規定期限將可認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 ),並通知本公司。
  1. 發行人應交付持有人之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本公司依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之資料,登錄發行數額,並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1. 本公司於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強制轉換編製持有人名冊時,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屬設質部分則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原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
  1. 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強制轉換為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時,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持有人名冊、可轉換數額及登錄專戶資料,複核可轉換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數額等資料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轉換後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登錄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發行數額,並將轉換後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及設質部分,將於劃撥入帳後續予扣押、禁止處分及設質。屬設質部分,本公司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轉換作業以庫藏股票交付者,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將可轉換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 ),並通知本公司。
  1. 發行人依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收回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時,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收回基準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營業日內,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收回作業。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原扣押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屬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除通知該主管機關原禁止處分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外,並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相關訊息。
  1. 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還本付息時,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還本付息作業。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原有價證券業經還本付息之相關訊息。屬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除通知該主管機關原禁止處分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外,並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相關訊息。
  2. 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還本付息時,應依本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及登錄專戶資料,將本息淨額款項交付持有人,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及設質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現金發放作業:
    1. 一、屬扣押及禁止處分部分,將現金予以留存,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2. 二、屬設質部分,依「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之收回款項歸屬約定,將現金交付約定領取人;無收回款項歸屬約定者,將現金予以留存,俟出質人或質權人提示相關文件辦理後續作業。
  1. 參加人審核發行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 127,交易類別 7:轉(交)換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註銷),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申請書一聯由發行人收執,一聯由參加人併同核符後之「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自行留存。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註銷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註銷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應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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