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00 19648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7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19條、第 21條至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依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收回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時,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收回基準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營業日內,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收回作業。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原扣押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屬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除通知該主管機關原禁止處分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外,並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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