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00 19648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7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19條、第 21條至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強制轉換為附屬認股權失效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時,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持有人名冊、可轉換數額及登錄專戶資料,複核可轉換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數額等資料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轉換後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登錄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發行數額,並將轉換後之公司債、股票或換股權利證書,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及設質部分,將於劃撥入帳後續予扣押、禁止處分及設質。屬設質部分,本公司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轉換作業以庫藏股票交付者,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將可轉換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 ),並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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