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00 19648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7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19條、第 21條至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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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第十一條第二款可認股數等資料,俟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經持有人繳足股款並與本公司通知可認股數等資料複核後,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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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電腦連線通知本公司,確認持有人認股股數與本公司計算股數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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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人認股股數與本公司計算可認股數等資料不符者,應於本公司通知可認股數資料上註明實認股數加蓋校正章後並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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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將可認股數資料使用電腦連線作業,於認股後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交付期限日一營業日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登錄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發行數額,並將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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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認股作業以庫藏股票交付者,應依前款規定期限將可認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 ),並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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