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00 19648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7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19條、第 21條至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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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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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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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註銷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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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註銷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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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應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