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00 19648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7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19條、第 21條至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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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之時間,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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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開始認股或暫停認股日前四個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開始認股期間、認股價格或比例、暫停認股期間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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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調整認股價格或比例前,將調整後認股價格或比例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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