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公司從事本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業務人員及辦理境外基金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除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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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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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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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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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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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法規測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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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