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0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4000871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8、第10條至第18條、第 20條、第22條至第31條條文及第2章、第2章第1節、第2節、第 3章章名 ;增訂第7條之1、第8條之 1;刪除第1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適用(原名 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 登錄作業辦法)(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四字第0940144403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作業辦法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條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公司」)申報下列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辦理:
    1.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2. 二、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3.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之持股變動。
  2.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從事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
  3. 證券經紀商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
  1. 本作業辦法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本公會得要求申報公司附具中文譯本。
  2. 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3. 本會於審查人員申報案件如有必要時,得要求申報公司於限期內提具相關證明文件或補充資料。
  1. 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申報公司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1. 一、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2. 二、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3. 三、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4. 四、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或招攬。
    5. 五、內部稽核。
    6. 六、主辦會計。
  2.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1. 前條第一項所稱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區分如下:┌──┬───────┬──────────┬────────┐│人員│申 報 職 稱│業 務 適│說 明││種類│ │用 範 圍│ │├──┼───────┼──────────┼────────┤│主管│總經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係指具備本作業辦││人員│ │經理 │法第七條所列資格││ │ │ │之一者。 ││ ├───────┼──────────┼────────┤│ │部門主管 │1.投資研究、財務會計│係指具備本作業辦││ │ │ 及內部稽核等部門之│法第七條之一所列││ │ │ 主管。 │資格之一者。 ││ │ │2.全權委託投資部門主│ ││ │ │ 管。 │ ││ ├───────┼──────────┼────────┤│ │分支機構經理人│申報公司分支機構之負│係指具備本作業辦││ │ │責人 │法第七條之一所列││ │ │ │資格之一者。 │├──┼─┬─────┼──────────┼────────┤│業務│業│一般顧問業│1.對有價證券、證券相│係指具備本作業辦││人員│務│務 │ 關商品或其他經金管│法第八條所列資格││ │員│ │ 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之一者。 ││ │ │ │ 交易有關事項,提供│ ││ │ │ │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 │ │ │ 。 │ ││ │ │ │2.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 ││ │ │ │ 動、講授或出版。 │ ││ │ │ │3.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 │ │ 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 │ │ ,為推廣或招攬 │ ││ │ ├─────┼──────────┼────────┤│ │ │全權委託投│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係指具備本作業辦││ │ │資經理人 │業務之投資決策 │法第八條之一之所││ │ │ │ │列資格之一者 ││ │ ├─────┼──────────┼────────┤│ │ │全權委託投│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係指具備本作業辦││ │ │資之研究分│業務之研究分析 │法第八條所列資格││ │ │析 │ │之一者 ││ │ │ │ │ ││ │ ├─────┼──────────┼────────┤│ │ │全權委託投│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係指具備本作業辦││ │ │資之買賣執│業務之買賣執行 │法第八條所列資格││ │ │行 │ │之一者 ││ │ │ │ │ ││ │ ├─────┼──────────┼────────┤│ │ │內部稽核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係指具備本作業辦││ │ │ │之財務及業務並做稽核│法第八條之一之所││ │ │ │報告。 │列資格之一者 ││ ├─┴─────┼──────────┼────────┤│ │境外基金業務之│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與│係指具備本作業辦││ │業務員 │銷售。 │法第八條所列資格││ │ │ │之一者。 ││ ├───────┼──────────┼────────┤│ │主辦會計 │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係指依商業會計法││ │ │責人。 │第五條規定任免者││ │ │ │。 │└──┴───────┴──────────┴────────┘
  1. 本作業辦法所稱申報作業係指下列各項作業:
    1. 一、到職申報:初次任職或離職後再任時,應為到職申報。
    2. 二、變更申報:更改姓名、變更申報職稱、申報資格、擔任工作及服務部門,應為變更申報。
    3. 三、停職申報:經金管會命令停止執行業務等情事,應為停職申報;經金管會命令停止執行業務者,由本公會逕為停職申報,並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限屆滿自動復職。
    4. 四、註銷申報:死亡、改選、改派、解僱、解任、辭職、資遣、退休、公司解散或經金管會廢止營業許可等情事,應為註銷申報。
    5. 五、撤銷申報: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有本作業辦法第十條所列之情事者,應為撤銷申報。
  1. 申報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2.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3.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
  2. 投顧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者,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第一項人員於投顧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解任之。
  1. 申報公司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5.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6.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2. 投顧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前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第一項人員於投顧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登錄。
  1. 申報公司從事本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業務人員及辦理境外基金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除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依據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法規測驗合格。
    6.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2. 申報公司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應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資格條件。
  3. 投顧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與投顧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發布日起,三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
  4. 投顧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招攬或協助辦理之業務人員,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二年內取得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之一,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登錄。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之業務人員及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依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但他業兼營之內部稽核人員,得由他業登錄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1. 申報公司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會將不予登錄;已登錄者,將予撤銷:
    1.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者。
    2. 二、違反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
    3. 三、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未於金管會發布投顧人員管理規則實施之日起三年內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2. 申報公司之業務人員未參加金管會及原證期會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本公會將註銷其登錄。
  1. 董事、經理人或主管人員,擔任部門主管或直接從事業務人員之職務者,應另為業務人員之申報,取得或具備本作業辦法所定有關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資格條件之一。
  1. 董事或監察人改任另一職務者,應分別為到職申報及註銷申報。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註銷及撤銷申報,應採網路申報方式,但如因故無法採網路申報者,得採書面申報方式。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到職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辦理董事、監察人到職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到職申報表(附件一)。
      2.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附件二)。
      3. (三)選任董事、監察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4. (四)選任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
      5. (五)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6. (六)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7. (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附件三)。
      8. (八)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2. 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表(附件四)。
      2.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
      3. (三)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4. (四)學歷證書影本。
      5. (五)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6. (六)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2. 依其欲申報職稱所須符合之資格條件規定不須具備工作經驗或證照資格者得免檢附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或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3. 辦理申報為申報公司之總經理及主辦會計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變更申報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辦理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
      2.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
      3. (三)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4. (四)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5. (五)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6. (六)選任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
    2. 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表。
      2. (二)該職務所需之資格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2. 前項變更申報如僅更改姓名者,第一款人員,應檢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表及戶籍謄本影本等;第二款人員,應檢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表、身份證及戶籍謄本影本等。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註銷申報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辦理董事、監察人註銷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註銷申報表。
      2. (二)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2. 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註銷申報時,應填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註銷申報表。
  2. 前項註銷申報如係公司解散或經金管會廢止營業許可者,應另檢附金管會核准公司解散或廢止營業許可之函文影本。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董事、監察人、主管及業務人員之撤銷申報者,應分別填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撤銷申報表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撤銷申報表,並檢附金管會通知解除職務函文影本。
  1. 辦理申報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內控制度公司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者,如為初任及離開該職務滿二年再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業務人員,於辦理業務人員申報時須檢附投信投顧業務人員指定訓練機構所開具已參加六小時以上期貨及選擇權相關法規及實務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始可登錄。
  1. (刪除)
  1. 網路申報作業程序如下:
    1. 一、申報公司採網路申報者,應經由網路連結至本公會網站,點選「會員區」進入「人員申報」作業系統後,依畫面指示輸入各項申報資料,於確認輸入資料無誤後,點選「新增」將申報資料傳送至本公會。
    2. 二、資料送出後,點選「預覽列印」將相關申報報表印出,蓋上公司印章後,連同應檢附文件,於網路申報次日前以掛號郵寄或派人送達本公會。
  1. 申報公司採網路申報者,申報日期之認定以網路申報電子資料傳送至本公會當日為準;書面申報者,以申報文件送達本公會之日為準,其採掛號郵遞者,以發寄局郵戳日為申報日期。
  2. 以網路申報者,應於傳送電子申報資料之次日前,將書面資料以掛號郵寄或派人送達本公會,否則視同書面申報。自傳送電子申報資料之次日起算兩週內未將書面資料送達本公會者,視同未申報。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為董事、監察人之到職、變更、註銷及撤銷申報者,如本公會審核發現書面資料與網路申報電子資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齊者,經書面通知申報公司於三個營業日內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者,本公會得註記說明,逕轉報金管會。
  2.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註銷及撤銷申報者,如本公會審核發現書面資料與網路申報電子資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齊者,經書面通知申報公司於三個營業日內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者,本公會得逕予退件,經退件者,視同未申報。
  1. 申報公司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時,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會將不予登錄:
    1. 一、不符合本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者。
    2. 二、在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證券商及期貨商任職期間遭主管機關撤換或解除職務仍在執行期間者。
    3. 三、不符合本作業辦法第九條應為專任之規定者。
  1. 本公會於收到業務人員寄發存證信函為離職之意思表示予現申報公司,且依雙方契約或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預告日數屆滿後,將逕行註銷其於現申報公司之登錄。
  1. 申報公司於接獲金管會解除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職務函令,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為撤銷申報,屆期仍未申報者,本公會得依據金管會函文副本,逕為撤銷申報。
  2. 申報公司於接獲金管會核准公司解散或廢止營業許可之函文,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之註銷申報,屆期仍未申報者,本公會得依據金管會函文副本,逕為註銷申報。
  1. 本公會於收到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辦理到職、變更、註銷或撤銷申報書面資料,經審查應備文件無誤,即予轉報金管會;本公會於收到主管及業務人員申報之書面資料,經審查無誤,即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函文通知申報公司准予登錄,並按月彙整到職、變更、註銷及撤銷登錄之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將上一月份受理登錄之資料彙整呈報金管會備查。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之申報,應採網路申報方式,但因故無法採網路申報者,得採書面申報方式。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申報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
    2. 二、新、舊任股東名冊或持股對照表。
    3. 三、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影本。
  2. 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更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
    2. 二、新、舊任股東名冊或持股對照表。
    3. 三、戶籍謄本影本或法人股東更名之證明文件。
  1. 有關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申報作業程序及申報日期之認定,準用本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2. 持股變動生效日期依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之買賣交割日期為準,若有其他文件足資證明持股變動生效日在前項證交稅單之買賣交割日期之前,應依其證明認定之。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為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申報者,如本公會審核發現書面資料與網路申報電子資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齊,經書面通知申報公司於三個營業日內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者,本公會得註記說明,逕轉報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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