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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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公司」)申報下列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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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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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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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之持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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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從事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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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