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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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申報公司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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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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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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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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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或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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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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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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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