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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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會將不予登錄;已登錄者,將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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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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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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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未於金管會發布投顧人員管理規則實施之日起三年內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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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之業務人員未參加金管會及原證期會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本公會將註銷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