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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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所稱申報作業係指下列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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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職申報:初次任職或離職後再任時,應為到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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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申報:更改姓名、變更申報職稱、申報資格、擔任工作及服務部門,應為變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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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職申報:經金管會命令停止執行業務等情事,應為停職申報;經金管會命令停止執行業務者,由本公會逕為停職申報,並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限屆滿自動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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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註銷申報:死亡、改選、改派、解僱、解任、辭職、資遣、退休、公司解散或經金管會廢止營業許可等情事,應為註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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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銷申報: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有本作業辦法第十條所列之情事者,應為撤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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