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0月1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申報公司從事本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業務人員及辦理境外基金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除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依據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法規測驗合格。
    6.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2. 申報公司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應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資格條件。
  3. 投顧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與投顧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發布日起,三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
  4. 投顧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招攬或協助辦理之業務人員,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二年內取得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之一,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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