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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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之業務人員及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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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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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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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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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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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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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但他業兼營之內部稽核人員,得由他業登錄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