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4249號函修正第11條、第12條條文及第8條附表二,並自115年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18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為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推動永續發展(即環境、社會及治理,ESG)事項,明確規範永續發展資訊揭露之方式及內容,特訂定本作業辦法。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本之永續報告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建立永續報告書編製及申報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通用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內容應包含第二項一般揭露事項及第四條至第八條有關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重大主題。
  2. 永續報告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一般揭露事項:
    1. 一、公司組織及報告編製
      1. (一)說明公司組織資訊及永續報告書揭露範圍所包含之實體,如所投資之子公司與關係企業等。
      2. (二)永續報告書之報告期間、頻率及聯絡人。
    2. 二、商業活動與員工
      1. (一)說明公司所提供之產品、服務以及提供服務之市場,公司供應鏈及上下游關係。
      2. (二)說明公司性別平等之情形,並提供員工總數、員工性別比例及管理階層性別比例之統計(附表一)。
    3. 三、永續發展事項之治理
      1. (一)說明公司治理架構,包括董事會及其設立之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及公司指派負責之部門或人員,其設立程序及運作方式等。
      2. (二)說明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及高階管理階層,以及公司所指派負責之部門或人員之職能及權責劃分。
      3. (三)說明公司為推動永續發展事項須至少按季提供董事會評估執行成效之情形。
      4. (四)說明公司擔任有利害關係之公司董事,以及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擔任公司董事,其所生之利益衝突與減緩利益衝突之方式。
      5. (五)說明公司所設置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
      6. (六)揭露董事、監察人、高階管理階層及員工,進修永續發展相關課程之情形。
    4. 四、政策及具體措施
      1. (一)說明公司為推動永續發展事項所訂定之短期、中期或長期政策,以及將政策轉化為各年度之具體措施。
      2. (二)說明各具體措施完成或未完成情形。
    5. 五、說明與利害關係人如經營夥伴、交易對手,有關永續發展事項之議合情形。
  3. 永續報告書除揭露第四條至第八條已鑑別之重大主題外,公司得自行揭露其他鑑別出之重大主題,並於永續報告書說明鑑別重大主題之程序。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永續報告書內揭露環境、社會及治理(ESG)納入投資流程之資訊,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 一、ESG納入投資與風險管理之治理機制運作情形。
    2. 二、ESG因素納入投資管理流程所採取作業程序及管理措施。
    3. 三、辨識、評估、管理及監控ESG相關風險之作業程序及管理措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永續報告書內揭露盡職治理之情形,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 一、盡職治理政策。
    2. 二、利益衝突管理政策。
    3. 三、投票政策及投票情形。
    4. 四、與被投資公司有關永續發展事項之對話、互動或議合情形及揭露議合次數,並說明至少一例與被投資公司之議合情形。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永續報告書內揭露其經營與資訊安全主題相關之資訊,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 一、公司於監控相關風險之治理流程,並揭露年度內公司維持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持續營運所需之資源、評估或管理資訊安全相關議題之指標或目標。
    2. 二、公司如何識別與資訊安全相關之風險。
    3. 三、公司所識別與資訊安全相關之風險,對公司經營和財務,所生實際及潛在之影響。
    4. 四、公司如何管理與減輕與資訊安全相關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資訊外洩與個資相關的資訊外洩事件後續處理情形等)。
    5. 五、國際資安管理標準之導入情形、資安人員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之取得情形及公司有關資訊安全主題落實於年度預算或教育訓練計畫之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永續報告書內揭露其經營與金融友善相關之資訊,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 一、針對不同客戶族群提供適合之服務、商品規劃。
    2. 二、對於高齡者之投資保護機制。
    3. 三、若公司建置網站、提供行動裝置應用程式(如:APP)或應用其他金融科技等多元管道服務之方式。
    4. 四、公司員工接受金融友善教育訓練及對大眾提供理財教育或有關投資主題公益宣導之辦理情形。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永續報告書內揭露氣候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 一、氣候變遷對公司造成之風險與機會及公司採取之相關因應措施:
      1. (一)說明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對於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監督及治理、進行評估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所使用的指標或目標,以及說明辨識、評估及管理氣候相關風險之流程,與該辨識、評估及管理之流程如何整合於公司整體風險管理制度。
      2. (二)公司考量營業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以及公司所面臨之(氣候)轉型風險與(氣候)實體風險。若氣候相關風險係屬重大,並應制定相關應對策略。
      3. (三)說明所辨識之氣候風險與機會如何影響企業之業務、策略及財務。
      4. (四)評估氣候風險對產品及服務之衝擊,包括產品及服務在不同情境下面臨財務損失之韌性。
    2. 二、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進行之盤查及確信情形(附表二)。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宜於永續報告書揭露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之盤查及確信情形(附表二)。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編製之永續報告書除第三條至第八條所述內容外,應依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三揭露。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附表四揭露永續報告書內容對應GRI準則之內容索引,並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之情形。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前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得簡化永續報告書之內容,揭露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與第八條第一項之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1. 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2. 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3. 三、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及取得資安人員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1. 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取得國際證照,並應於一百一十三年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
    2. 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取得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3. 三、從事自動化理財業務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取得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揭露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之盤查資訊,與範疇一及範疇二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
    1. 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
    2. 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
    3. 三、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未達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
    4. 四、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揭露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之確信資訊: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2. 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3. 三、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未達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4. 四、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5. 本作業辦法所稱之資產管理規模為前一年度各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含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總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對客戶資產具運用決定權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其契約金額及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其代理之境外基金國內投資人持有金額加總後予以平均。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編製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金融控股公司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子公司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者,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編製公司之永續報告書。
    2. 二、上市或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子公司非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者,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永續發展資訊可合併至其金融控股公司所編製之永續報告書揭露,而不需另行編製公司之永續報告書。該金融控股公司所編製之永續報告書,其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推動永續發展之具體作為,且內容至少應包括本作業辦法及相關規定所定應揭露之項目。
    3. 三、非上市或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子公司非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者,依前款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1. 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溫室氣體之確信人員及所屬機構,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所訂之資格條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永續報告書公布於公司網站專區及向本公會申報。
  1. 本作業辦法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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