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4249號函修正第11條、第12條條文及第8條附表二,並自115年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18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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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前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得簡化永續報告書之內容,揭露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與第八條第一項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