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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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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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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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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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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及取得資安人員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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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取得國際證照,並應於一百一十三年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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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取得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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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自動化理財業務者,其資安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取得國際證照或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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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揭露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之盤查資訊,與範疇一及範疇二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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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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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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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未達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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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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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揭露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之確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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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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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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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未達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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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確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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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所稱之資產管理規模為前一年度各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含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總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對客戶資產具運用決定權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其契約金額及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其代理之境外基金國內投資人持有金額加總後予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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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編製前一年度永續報告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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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控股公司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子公司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者,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編製公司之永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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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或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子公司非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者,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永續發展資訊可合併至其金融控股公司所編製之永續報告書揭露,而不需另行編製公司之永續報告書。該金融控股公司所編製之永續報告書,其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推動永續發展之具體作為,且內容至少應包括本作業辦法及相關規定所定應揭露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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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上市或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子公司非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者,依前款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