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4249號函修正第11條、第12條條文及第8條附表二,並自115年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18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溫室氣體之確信人員及所屬機構,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所訂之資格條件。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永續報告書公布於公司網站專區及向本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