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4249號函修正第11條、第12條條文及第8條附表二,並自115年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18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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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通用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內容應包含第二項一般揭露事項及第四條至第八條有關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重大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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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報告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一般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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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組織及報告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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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公司組織資訊及永續報告書揭露範圍所包含之實體,如所投資之子公司與關係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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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續報告書之報告期間、頻率及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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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活動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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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公司所提供之產品、服務以及提供服務之市場,公司供應鏈及上下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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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說明公司性別平等之情形,並提供員工總數、員工性別比例及管理階層性別比例之統計(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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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續發展事項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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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公司治理架構,包括董事會及其設立之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及公司指派負責之部門或人員,其設立程序及運作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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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說明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及高階管理階層,以及公司所指派負責之部門或人員之職能及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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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說明公司為推動永續發展事項須至少按季提供董事會評估執行成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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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說明公司擔任有利害關係之公司董事,以及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擔任公司董事,其所生之利益衝突與減緩利益衝突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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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說明公司所設置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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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揭露董事、監察人、高階管理階層及員工,進修永續發展相關課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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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及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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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公司為推動永續發展事項所訂定之短期、中期或長期政策,以及將政策轉化為各年度之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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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說明各具體措施完成或未完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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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說明與利害關係人如經營夥伴、交易對手,有關永續發展事項之議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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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報告書除揭露第四條至第八條已鑑別之重大主題外,公司得自行揭露其他鑑別出之重大主題,並於永續報告書說明鑑別重大主題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