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將左列事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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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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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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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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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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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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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種類、股數、每股金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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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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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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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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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