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69年5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9條、第37條、第77條、第87條、第98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5條至第113條、第119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第162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2條、第173條、第179條、第181條、第183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3條、第208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第222條、第235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8條、第250條、第251條、第257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8條、第294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19條、第331條、第334條、第335條、第371條、第373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96條、第397條、第399條、第401條、第402條、第404條、第406條、第408條、第411條、第413條、第415條、第416條、第417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35條、第438條、第447條及第五章第十一節名稱;並增訂第28條之1、161條之1、218條之1、218條之2、317條之1、402條之1條條文;刪除第320條、第321條、第357條至第369條、第430條至第433條、第439條至第446條條文及第六章名稱

所有條文

  1.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2.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3. 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4.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保存議事錄、股東出席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有虛偽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