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69年5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9條、第37條、第77條、第87條、第98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5條至第113條、第119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第162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2條、第173條、第179條、第181條、第183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3條、第208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第222條、第235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8條、第250條、第251條、第257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8條、第294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19條、第331條、第334條、第335條、第371條、第373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96條、第397條、第399條、第401條、第402條、第404條、第406條、第408條、第411條、第413條、第415條、第416條、第417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35條、第438條、第447條及第五章第十一節名稱;並增訂第28條之1、161條之1、218條之1、218條之2、317條之1、402條之1條條文;刪除第320條、第321條、第357條至第369條、第430條至第433條、第439條至第446條條文及第六章名稱

所有條文

  1.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將左列事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
    1. 一、公司名稱。
    2. 二、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金額。
    3. 三、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4. 四、最近三年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5. 五、營業計畫書。
    6.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種類、股數、每股金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事項。
    7. 七、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8. 八、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9. 九、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
    10. 十、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2.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更正者,各科二千元以下罰鍰。
  3.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七款、第八款由律師查核簽證;其中第四款所定之年度表冊,於公營事業得以審計機關審定代替之。
  4.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之發行新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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