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69年5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9條、第37條、第77條、第87條、第98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5條至第113條、第119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第162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2條、第173條、第179條、第181條、第183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3條、第208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第222條、第235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8條、第250條、第251條、第257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8條、第294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19條、第331條、第334條、第335條、第371條、第373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96條、第397條、第399條、第401條、第402條、第404條、第406條、第408條、第411條、第413條、第415條、第416條、第417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35條、第438條、第447條及第五章第十一節名稱;並增訂第28條之1、161條之1、218條之1、218條之2、317條之1、402條之1條條文;刪除第320條、第321條、第357條至第369條、第430條至第433條、第439條至第446條條文及第六章名稱

所有條文

  1. 公司募集公司債時,應將左列事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之:
    1. 一、公司名稱。
    2. 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3. 三、公司債之利率。
    4.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5.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
    6.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7.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
    8. 八、公司債發行之價格或最低價格。
    9. 九、公司股份總額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及金額。
    10.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11. 十一、最近三年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12. 十二、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
    13. 十三、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14. 十四、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15. 十五、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
    16. 十六、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
    17. 十七、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
    18. 十八、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19. 十九、董事會之議事錄。
    20. 二十、公司債其他發行事項,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2.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更正者,各科二千元以下罰鍰。
  3. 第一項第七、第九至第十一、第十七各款,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第十一款所定之年度表冊,於公營事業得以審計機關審定代替之;第十二至第十六各款,應由律師查核簽證。
  4.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
  5. 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轉換股份額,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後,始得為之;其審核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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