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69年5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9條、第37條、第77條、第87條、第98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5條至第113條、第119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第162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2條、第173條、第179條、第181條、第183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3條、第208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第222條、第235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8條、第250條、第251條、第257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8條、第294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19條、第331條、第334條、第335條、第371條、第373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96條、第397條、第399條、第401條、第402條、第404條、第406條、第408條、第411條、第413條、第415條、第416條、第417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35條、第438條、第447條及第五章第十一節名稱;並增訂第28條之1、161條之1、218條之1、218條之2、317條之1、402條之1條條文;刪除第320條、第321條、第357條至第369條、第430條至第433條、第439條至第446條條文及第六章名稱

所有條文

  1.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時,應報明並備具左列事項及文件:
    1. 一、公司之名稱、種類及其國籍。
    2. 二、公司所營之事業及在中國境內所營之事業。
    3. 三、資本總額。如發有股份者,其股份總額、股份種類、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4. 四、在中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金額。
    5. 五、本公司所在地及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所在地。
    6. 六、在本國設立登記及開始營業之年、月、日。
    7. 七、董事及公司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8. 八、在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權證書。
    9. 九、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國籍、住所、所認股份及已繳股款。
    10. 十、公司章程及其在本國登記證件之副本或影本;其無章程或登記證件者,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其為公司之文件。
    11. 十一、在其本國依許可而成立者;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之副本或影本。
    12. 十二、依中國法令其營業須經許可者;其許可證件之副本或影本。
    13. 十三、在中國營業之業務計劃書。
    14. 十四、股東會或董事會,對於請求認許之議事錄。
  2. 前項各類文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