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69年5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9條、第37條、第77條、第87條、第98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5條至第113條、第119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第162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2條、第173條、第179條、第181條、第183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3條、第208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第222條、第235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8條、第250條、第251條、第257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8條、第294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19條、第331條、第334條、第335條、第371條、第373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96條、第397條、第399條、第401條、第402條、第404條、第406條、第408條、第411條、第413條、第415條、第416條、第417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35條、第438條、第447條及第五章第十一節名稱;並增訂第28條之1、161條之1、218條之1、218條之2、317條之1、402條之1條條文;刪除第320條、第321條、第357條至第369條、第430條至第433條、第439條至第446條條文及第六章名稱

所有條文

  1. 法院除為前條第一項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1. 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
    2. 二、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
    3. 三、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及應負之責任。
    4. 四、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2. 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3.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故不為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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