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69年5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9條、第37條、第77條、第87條、第98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5條至第113條、第119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第162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2條、第173條、第179條、第181條、第183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3條、第208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第222條、第235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8條、第250條、第251條、第257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8條、第294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19條、第331條、第334條、第335條、第371條、第373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96條、第397條、第399條、第401條、第402條、第404條、第406條、第408條、第411條、第413條、第415條、第416條、第417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35條、第438條、第447條及第五章第十一節名稱;並增訂第28條之1、161條之1、218條之1、218條之2、317條之1、402條之1條條文;刪除第320條、第321條、第357條至第369條、第430條至第433條、第439條至第446條條文及第六章名稱

所有條文

  1. 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董事會應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1. 一、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2. 二、發行新股之總額。
    3. 三、關於增加資本之股東會議事錄。
    4. 四、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議事錄。
    5. 五、決議發行新股之年、月、日。
    6. 六、新股收足之年、月、日。
    7. 七、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股東名簿。
    8. 八、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9. 九、第二百六十八條申請核准之通知。
    10. 十、發行特別股者,其特別股之種類總額及每股金額。
  2. 前項第七款之股東名簿,公開發行之公司得免送。但應送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登記期限之規定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發行新股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