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69年5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9條、第37條、第77條、第87條、第98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5條至第113條、第119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第162條、第168條、第169條、第172條、第173條、第179條、第181條、第183條、第195條、第198條、第203條、第208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第222條、第235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8條、第250條、第251條、第257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8條、第294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19條、第331條、第334條、第335條、第371條、第373條、第386條、第387條、第396條、第397條、第399條、第401條、第402條、第404條、第406條、第408條、第411條、第413條、第415條、第416條、第417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35條、第438條、第447條及第五章第十一節名稱;並增訂第28條之1、161條之1、218條之1、218條之2、317條之1、402條之1條條文;刪除第320條、第321條、第357條至第369條、第430條至第433條、第439條至第446條條文及第六章名稱

所有條文

  1.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2. 股東會選任董事,同時選任監察人者,應與選任監察人合併舉行;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3. 依前項規定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股東,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4.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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