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因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價值變動,致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時,由本公司或代理證券商通知借款人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借款,於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補繳放款差額至各該筆擔保維持率高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六,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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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四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自第四個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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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四十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四個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時,借款人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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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八十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追繳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