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帳戶內各筆融通,應逐日計算其整戶擔保維持率:整戶擔保維持率=(擔保品市值+補繳擔保品市值)/(本公司放款金額+應收利息)×100%。
  2. 倘因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價值變動,致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時,由本公司或代理證券商通知借款人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借款,於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補繳放款差額至各該筆擔保維持率高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六,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 一、若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四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自第四個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2. 二、若通知後三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四十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四個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時,借款人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3. 三、借款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整戶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八十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追繳記錄。
  3. 第一項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市值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惟於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當日收盤價格或淨值扣除權息值計算:
    1. 一、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有擔保之轉(交)換公司債及金融債:面額。
    2. 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格。
    3. 三、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當日收市均價。
    4. 四、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一營業日淨值。
  4. 前項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如無當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 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
  5. 借款人得以第二條規定之擔保品補繳放款差額,其折價比率準用第三條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用以補繳:
    1. 一、不足一個交易單位或受益權單位。
    2. 二、發行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
  6. 本公司計算借款人整戶擔保維持率時,就補繳擔保品之價值免折價計算。
  7. 借款人提供之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或依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外,其無償配股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全部作為擔保品,且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集中保管結算所匯撥至本公司擔保品專戶,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8. 前項權值新股不得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9. 以權值新股作為擔保品,不適用第三項之規定。除權息交易日後,其市值之計算,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按有價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六十計算。並於撥入本公司指定之擔保品專戶後,免折價計算。
  10.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處分後如不足償還,即通知借款人限期清償,利息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為止,照放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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