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得以現金或賣出償還放款。以現金償還時,應將償還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前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撥回借款人之帳戶,倘非借款人本人所有者,應撥回所有人之帳戶。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依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得由本公司辦理質權解除後撥入借款人之帳戶。但經借款人同意得暫不辦理質權解除或退還擔保品。
  2. 借款人以賣出償還放款時,本公司依其決定之數量及價格,委託證券商向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系統申報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負擔,依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應由本公司以實行質權方式辦理。成交後,本公司核算借款人應繳付之放款本息金額,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不足清償,本公司得自借款人其他放款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借款人擔保放款帳戶或其他授信帳戶內之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剩餘款項之撥付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如仍有不足,則通知借款人限期清償,但本公司與借款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借款人未結清即為違規,本公司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3. 以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擔保者,僅得以現金償還,且於各單筆借款清償後,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4. 借款人依前三項方式償還款項,如擔保放款帳戶內尚未結清部位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本公司得留置應退還之擔保品、補繳擔保品或放款交易退還款,使整戶擔保維持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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