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前條之處分,除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得與債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交易外,本公司以書面或電話限價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向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繼續申報,直到成交為止。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則辦理贖回。
  2. 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之處理違約專戶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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