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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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之對象(以下稱借款人),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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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滿二十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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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本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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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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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應向證券商或本公司於集中保管結算所開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保管帳戶(以下稱集中保管帳戶),或在本公司之代理證券商開立基金申購贖回帳戶,或於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開立中央登錄債券帳戶,俾便擔保品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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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借款人為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稱內部人),以其所屬公司股票為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者,應以質權設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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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內部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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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簽訂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後,始具內部人身分者,除其後各筆交易應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其已提供之擔保品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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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人外,本公司得視借款人信用情況、擔保品之流通性或市場風險,要求將擔保品設定質權予本公司或提供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