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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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予受理開立擔保放款帳戶。已開戶者,本公司即通知借款人清償債務,並終止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註銷帳戶;未清償者,本公司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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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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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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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本公司簽訂之其他契約有違約或違規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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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前項第三款情事,於各違約或違規契約債務結清後,本公司始得重新受理開立擔保放款帳戶與簽訂擔保放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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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負責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或所代表之法人亦不得開立擔保放款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