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4條、第2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於本公司開立集中保管帳戶時,借款人由證券商集中保管帳戶轉撥擔保品至本公司集中保管帳戶後,同意由本公司逕轉撥至本公司擔保品專戶,日後遇借款人申請退還擔保品時,由本公司自擔保品專戶轉撥至集中保管帳戶後,並同意本公司逕轉撥至借款人本人之證券商集中保管帳戶。
  2. 以本公司代理證券商名義申購之基金為擔保品者,由本公司及代理證券商自行設簿登記管理。代理證券商就擔保品之撥入、返還、處分、孳息分派、清算及合併等處理程序,通知集中保管結算所調整代理證券商於基金交易平台中借款人交易明細資料或為相關事項之記載。
  3. 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倘經本公司要求辦理設質時,有關設質、解質及實行質權等相關程序均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相關設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4. 本公司應於擔保品撥入擔保品專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或質權設定完成並經借款人申請放款後將貸放款項撥付至借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撥付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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