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行為規範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 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7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中 華民國93年8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1307 10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行為規範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顧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2. 訂定本行為規範之目的,在於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顧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業務廣告或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行為,以維護合法業者之專業形象,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1. 本行為規範所稱之「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而運用下列傳播媒體或於公開場所,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遞、散布或宣傳:
    1.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2. 二、DM、信函廣告、傳單等印刷物。
    3. 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等。
    4. 四、海報、看板、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等。
    5. 五、電子郵件或網際網路系統。
    6. 六、新聞稿。
    7.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1. 本行為規範所稱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指為促進業務為目的,以下列方式發表有關證券投資之分析或建議:
    1. 一、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
    2. 二、透過前條各款之傳播媒體公開發表意見。
  1. 投顧事業從事境外基金或國內投信所發行基金之推介顧問服務,應客戶要求製作之相關文件內容,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須務求相關內容之正確性﹐以避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力。
    2. 二、不得對於該基金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
    3. 三、以獲利為宣導重點者,必須同時報導其風險,且須以較大粗體字型印刷「基金投資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4. 四、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資料內容者,應刊登至少最近三年之績效,成立時間未滿三年者,應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不得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
    5. 五、不得為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6. 六、提供境外基金之推介顧問服務時,非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不得涉及境外基金在台募集、發行或買賣之事宜,亦不得有廣告及其他促銷行為或以新聞報導方式,達到廣告或促銷特定境外基金之目的。
    7. 七、提供國內投信所發行基金之推介顧問服務時,應遵守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第七條及第九條」之規定。
  1. 投顧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除應遵守前條各款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應明列公司所登記之名稱、地址、電話及金管會或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
    2. 二、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不得僅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為之。
    3. 三、所列業務人員以向本公會登記,且符合投顧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格條件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
    4. 四、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為(○○)證管投顧字第○○○號」。
    5. 五、除經金管會核准外,不得從事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之宣導廣告。
    6. 六、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
    7. 七、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為違法之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8. 八、不得涉有個股未來買賣價位研判,或直接推薦或勸誘投資個別股票。
    9. 九、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10. 十、不得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宣傳之內容,或對所提供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11. 十一、不得對同業為攻訐。
    12. 十二、不得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13. 十三、不得提供贈品或其他利益以招攬客戶。
    14. 十四、不得以顧問費或委任費之收入為捐贈或與委任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15. 十五、不得藉金管會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或保證投資分析績效之宣傳。
    16. 十六、未取得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不得有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項業務之廣告。
    17. 十七、不得就特定有價證券為廣告及促銷活動。
    18. 十八、不得為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
  2. 投顧事業應將其廣告、宣傳文件及有聲媒體廣告之錄影(音),自刊載或製播日起保存至少二個月。但證券投資分析內容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1. 投顧事業舉辦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及製作相關講習資料,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授課人員以向本公會登記,且符合投顧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格條件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
    2. 二、授課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逕行對外招收會員。
    3. 三、除經金管會核准外,不得從事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之投資分析。
    4. 四、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應同時說明研判之依據。
    5. 五、不得未說明理由而直接推介或勸誘買賣特定股票。
    6. 六、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推介個別股票之依據。
    7. 七、不得對不特定人直接推薦或勸誘投資個別股票。
    8. 八、不得對不特定人涉及個股未來買賣價位研判或指數之預期。
    9. 九、不得有利益衝突、散布不實資料、意圖影響交易市場行情、虛偽、欺罔、謾罵、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使人誤信之行為。
    10. 十、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擷取報章雜誌之報導,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11. 十一、不得藉推薦明牌或聯合炒作,意圖影響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12. 十二、不得以易經、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進行投資分析。
    13. 十三、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為違法之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14. 十四、不得對同業為攻訐。
    15. 十五、不得為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
  1. 投顧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意見,不論自行製播或係接受媒體以連線或現場訪問或callin節目,除應遵守前條各款所列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製作廣播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時,應於節目播放之前或之後,聲明公司名稱、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節目資料僅供參考」。
    2. 二、製作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或於其他媒體公開發表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時,應於畫面或版面明顯處,載明公司名稱、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資料僅供參考」或相同意思之字樣。
    3. 三、於進行投資分析時,不得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1. 投顧事業所為之廣告或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本公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投資人、相關單位檢舉有違反本行為規範之嫌時,本公會應即進行查證,並對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
  1. 本公會依第八條規定,對投顧事業進行查證後,認為涉有違反本行為規範之情事者,應通知該公司提出說明。
  2. 投顧事業於接獲本公會前項通知後,應於所訂期限內以書面回復本公會。
  1. 投顧事業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訂期限內回復或經審查後仍認為涉有違反本行為規範之情事者,應提本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
  1. 投顧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經本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認為有違反本行為規範之情事者,得視違反情節之輕重,為下列之處置:
    1. 一、函請該公司注意改善。
    2. 二、提請本公會理事會依會員自律公約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外,並將處分結果陳報金管會。
  1. 本行為規範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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